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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数学与统计学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教育纪工委、学院纪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委员(监督小组)组织协调,系、所、室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目标,与学院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贯彻“两个条例”,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二章 责任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学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院院长对行政系、所、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及其相应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对分管部门及其行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学院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党总支和学院工作的议程,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计划、部署工作、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领导干部廉政建设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指导分管领导及系、所、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涉及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办。参加分管部门民主生活会;组织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的不正之风;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坚持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过好双重党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七)领导和组织本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学校纪委依法履行职责。

(八)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遵纪守法、执行党纪条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要坚持个人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要保持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要深入实际,勤政廉洁、联系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力”。

(九)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纪委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对大案、要案或处级领导干部中出现的违纪案件配合学院纪委查处,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八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院要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本部门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湖北省和大学、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使该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经常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二)学院党政领导要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管理工作,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对各类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三)认真贯彻执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民主集中制。坚持系、所、室会议制度,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加强对人、财、物权运作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改革方案、职称评聘、工资调整、奖酬金发放、干部任免、出国人员选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要实行公开。认真执行重大问题请示和重大事故、事件报告的规定。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咨询和监督。

(四)学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不谋私利;要遵守纪律、讲究职业道德、正确履行职责、改善管理、提高效能、优质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党总支每年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学校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三)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上一级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按照责任分工,分别负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与年度考评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巡视检查制度。

总支纪检委员要组织监督小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系、所、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视检查情况及时向总支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学院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组织处理由学校组织部负责,纪律处分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

第十六条违反本责任制责任内容有关条款的部门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组织谈话、取消部门评选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根据上级组织部门和上级纪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处级党政正职的批评教育由分管院领导、组织部门负责人进行;对于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由组织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责任制责任内容有关条款,应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按学院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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