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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2】3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厅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1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二章  评审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的;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3.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4.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分配给各学院相应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和科研突出的学科倾斜。

若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的名额数,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人民币2万元。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财务处、纪检监察处、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学院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团委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相关表格,报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上报教育厅。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教育厅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制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学院制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应注重综合考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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