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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研字【2012】2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数: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有所成的优秀毕业研究生,引导和鼓励在校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脱产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遵守学术规范,科研能力强,在校期间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大学,且申报人为第一作者;

3.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刻苦的学习态度,成绩优异,当年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读期间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5.在择业过程中自觉遵守就业规范并顺利就业(就业形式以《教育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试行)》为准)。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

(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的;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

(3)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4)未按学校规定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三、评选比例

按不超过各学院全日制脱产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10%的比例进行评选。

四、评选时间

每年5-6月评选。

五、奖励方法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学校为优秀毕业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每人500元。

六、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由各学院党委根据评选条件及要求组织安排,在班级及导师推荐基础上拟定初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核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校研字[2009]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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