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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关于做好2016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6〕16号)和《湖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2〕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数学与统计学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学院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团委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根据相关文件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评审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评审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五条 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

4.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加权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并应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博士研究生

①人文社科类在中文二类重要期刊、理工类在SCI3区或中文一类重要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②在国家权威出版社(国外著名出版社)公开出版学术著作;

③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硕士研究生

①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或案例报告;不含论文集及增刊);

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教材);

③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④获得国家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⑤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励;

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好成绩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研究项目。

(二)否决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奖学金:

①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

②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③未按学校规定注册;

④有必修课程首修不及格的情况。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六条 在满足评审条件情况下科研成绩评分从高到低排列,按排名先后顺序优先推荐。

第七条 科研成果评分细则

为了奖励高水平科研成果(包括著作、论文、专利、获奖等),制定加分细则如下:

1.论文:SCI一区论文计45分,SCI二区论文计40,SCI三区论文计35分,SCI四区论文计30分,中文一类重要期刊计30分,中文二类重要期刊计15分,其他公开发表论文计4分;

2.专利:国际发明专利计40分,国内发明专利计20分,实用型专利计5分。

3.获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0、20和12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6和4分。

第八条 关于申报成果需要说明的情况

1.论文和专著署名须湖北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生本人署名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

2.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或专著全额计分;学生第二作者的论文或专著计分乘以系数0.8;

3.中文一类、二类期刊及专著级别采用校职称评审文件所定的期刊,外文期刊按照研究生院评奖文件要求执行;

4.获奖包括省/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数学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师范生教学技能竞赛、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等。个人的获奖成果全额计分,团队获奖成果计分乘以0.7。

5.所有成果只允许使用一次,标注为多人同等贡献的第一作者或视同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只能使用一次。

6.科研成果须纸质发表(具有年卷期及页码)或在线发表并具有doi号。

7.科研成果计分总分一样时,评审委员会将以学业加权平均成绩、学院公共服务贡献等为参考,进行评审裁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博士研究生:

1.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湖北大学国家奖学金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2.材料初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和课程成绩进行初审,确定基本条件合格学生。

3.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科研成果考核加分细则对申请者提交的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计分,最后根据计分由高到底进行排序。

4.公示。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排序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工作日。对博士国家奖学金排序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定。

5.学院将排序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硕士研究生:

1.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湖北大学国家奖学金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2.材料初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和课程成绩进行初审,确定基本条件合格学生。

3.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科研成果考核加分细则对申请者提交的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计分,最后根据计分由高到底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

4.公示。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拟推荐获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定。

5.对公示有异议,发现有问题的,及时纠正并顺序递补。

6.学院将拟推荐获奖名单上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奖励措施

对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获奖证书,按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人民币2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博士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人民币3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数学与统计学学院负责解释。

数学与统计学学院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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