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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7       点击数: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进一步提高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字[2015],第2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按学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成绩等情况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上一学年度综合表现情况评定。

第四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院长、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学位委员会、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组成。

二奖励标准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奖励标准分别为12000元、8000元、4000元。获奖比例可达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100%。

三申请条件

第七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必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实习实践;

5.按要求完成学年内培养环节各项任务;

6.导师同意申报。

第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一年内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

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3.上一学年度有所修课程不及格;

4.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5.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6.在科研工作和实习实践活动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四第一学年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九条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主要依据研究生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以及毕业学校等潜在的科研素质。

第十条第一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如下:

推免生评一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评定办法:按一志愿录取的一本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调剂录取的“211”学校及本校且一志愿报考“211”学校及中科院等科研院所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调剂录取的一本院校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依次排序,若名额不足,则参评二等奖学金。

一志愿录取的一本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调剂录取的一本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评二等奖学金,一志愿录取的二本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评二等奖学金。

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其他考生按一志愿、调剂、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分类分专业,按排序规则评定新生奖学金。

获评奖学金的考生,在入学报到之日前未将本人档案转入我校研究生院的,新生学业奖学金取消。拟录取为定向生的考生,入学报到前申请转为非定向的的,只能评二等奖学金;入学报到后申请变更录取类别的,不再参评新生学业奖学金。

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并报研究生院核准。

五第二、三学年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十一条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后,提交《数学与统计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并附上年度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内容包括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实践、创新能力以及社会活动等5个方面:

1.思想品德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遵纪守法以及团队合作精神等情况。

2.课程学习主要考核上年度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成绩情况。

3.科研实践主要考核参与国内外、学校、学院和团队的学术会议并做学术报告、数学建模、数学竞赛以及导师布置的科研项目等情况。

4.创新能力主要考核发表科研论文、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参与)发明专利、(参与)科研成果获奖以及课外科技活动等。

5.社会实践主要考核担任学生干部和承担公共服务的相关工作,以及参加校园文化、暑期社会实践和其他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并公示申请表。

第十三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划拨给学院奖学金总额以及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设置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数。

第十四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学科方向分成若干评审小组,每组评审委员会选取1名组长和1名副组长,申请人的导师为该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学院参考每组申请人数的比例、培养质量、学风状况等分配至各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各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小组每位申请人进行奖学金等次评定,由学生代表负责统计每位申请人被评定的奖学金等次之和,根据统计的结果由大到小排序,确定每位申请人最终获得奖学金等次。

第十六条各组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小组申请人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本组奖学金总额前提下,适当调整小组内各等次奖学金名额数。

第十七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对各评审小组的评定结果进行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核准。

六附则

第十八条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数统学院办公会负责解释。

数学与统计学学院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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