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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校字【2017】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秉承“日思日睿、笃志笃行”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称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心状况、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身体、出国、游学、创业等原因,可以在报到入学前或开学2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

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1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提前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2周内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未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本、专科生学制与学习年限要求如下:

本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4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

各层次研究生学制与学习年限要求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4年或5年;

(二)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6年。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不少于4年,最长不超过6年。

休学创业、国家公派出国支教、志愿者项目、出国(境)留学及应征入伍等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1年。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含博士研究生),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按湖北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细则执行;不能在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提前毕业或者不能在学制内毕业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课程考核合格与不合格的处理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应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学分(课程)要求。学校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的免修、缓考、补考、重新学习、试读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课,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依据学生对外交流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相关管理办法审核后予以认定及转换。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同时取消补考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为旷课,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因病请假者,视时间长短和病情,需提供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本、专科生申请转专业按湖北大学本、专科生转专业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按湖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专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本、专科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校长委托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转入我校的学生,其学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本、专科生达到该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研究生累计超过45天的;

(二)参加公派的支教、志愿者项目、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

(三)女性学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须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时间不超过两年);

(五)因创业、参加国家政策支持的项目或学校组织开展的项目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由学校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学期间一般可申请休学1次;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需保留学籍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超过两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休学学生的有关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条 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及考核。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2周内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或入学复查不合格;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办理复学手续过程中经学校复查不合格;

(四)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身心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学院安排的课程学习、考核活动;

(六)学校规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退学处理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执行。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申请审批通过之日或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学籍。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定向生退回所在工作单位;其它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退学的学生逾期不离校者,相关学院及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本、专科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依据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进行毕业和学位审核,按照审核结论颁发证书。

研究生在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通过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本、专科生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予以结业。

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所修学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申请办理“返校补考”、“延长学习年限”或“结业”。

办理“返校补考”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可在毕业当年返回学校补考不合格课程,课程合格、所修学分达到规定学分者,可申请毕业、补授学士学位。“返校补考”后,所修学分仍未达到规定学分者,结业离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办理“延长学习年限”者,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学位审核,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办理“结业”者,由学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离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达到正常学制年限不能毕业的研究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若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学习内容,按结业处理,否则按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若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学习内容,按结业处理,否则按肄业处理。

研究生结业后1年内,可申请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并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获得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位。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学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交由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取得了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学校双学位授予要求的,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良校园贷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登记和年终考核。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制定相关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表现优异的学生和学生组织,按规定组织和推荐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评奖评优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学生奖项,并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对学生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和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奖金或奖品等。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实行选拔、公示、备案和监督等制度。

学生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学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现实表现是各类奖励评定的基本依据。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情节轻微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较重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抢夺盗窃试卷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和纪律处分等决定),应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处理决定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理的事实、证据;

(三)处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申请解除处理的时间;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一般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或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学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难于联系的学生,可以利用学校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两周,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查证并提出书面建议,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学校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处分期满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考核、学生管理部门认定等程序后可解除处分。

纪律处分期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学生表彰、奖励、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等申请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相关学院及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以客观、公平、公正为原则,申诉程序、规则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管理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条款参照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细则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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