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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大学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校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使我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户籍关系在湖北大学,但因下列原因流出我校;或行政、户籍关系不在湖北大学,但因下列原因流入我校的党员:

1、我校党员出国出境的;

2、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但组织关系尚在我校的;

3、离退休党员异地居住的;

4、党员因学习进修、工作借调、从事教学研究等原因流动的。

第三条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发,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4、着眼发展,改革创新。

第五条积极发挥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各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党委组织部要从宏观上掌握全校流动党员的情况,加强宣传教育,让流动党员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基层党组织要主动关心所属流动党员,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六条我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七条凡未转出党组织关系的我校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所在党组织汇报2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检查。

第八条我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并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所在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九条对流动来我校的党员,党委组织部负责接收其党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协调相关单位,将其编入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妥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

第十条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提出转正申请。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工作,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党组织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工作,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二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党费交纳给流入地党组织;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党费交纳给流出地党组织。

组织关系在我校的流动党员,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按时交纳党费,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采取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或邮寄、代交、补交等方式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校内各单位之间流动的党员,应及时办理内部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章 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可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党组织同意,校党委组织部批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各学院党组织要保持与所属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组织关系未转出的毕业生党员的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因公出国出境,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第十七条公派出国出境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到,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党员,如已确知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分党委(党总支)审核、校党委批准,可对其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

第十九条出国出境留学或履行其它公务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其原所在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公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条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出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

(二)出国出境定居并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党员,在其出国出境后,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党员出国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出国出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无故不与组织联系,若干年后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重新申请入党。

(六)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七)党员超过规定期限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且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出国出境无故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以上(含),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出国出境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对未经所在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出境,且出国出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章 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三)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单位流入我校,且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离退休党员,经本人申请、校党委组织部同意,由离退休党总支接纳其组织关系,并编入相应的党支部。

第六章 辞职、退职、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党员要求辞职或退职,必须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准予辞职、退职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对准予停薪留职的党员,有固定就业单位的,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将其作为外出党员实行教育与管理,停薪留职期满后,视其去留情况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

第二十五条对自动离职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新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对未转移党组织关系、且无法取得联系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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