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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数学与统计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8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分工协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原则

(一)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院长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三)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分党委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等,党委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分别由会议主持人研究确定。

(四)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 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例会制度,按时到会, 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时间不能安排其他工作。

(六)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 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七)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根据工作需要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或有关人员。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及时地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二、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 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

2.年度工作计划;

3.发展规划、改革方案;

4.年度经费预算;

5.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

6.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7.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引进、教师培养、毕业生留校;

8.招生工作;

9.人事安排与人员的奖惩;

10.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11.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12.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二) 重要干部任免:本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以及挂靠本院的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意见。

(三) 重要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2.室内简易装修项目;

3.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

(四) 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院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教职工的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五) 研究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及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三、会议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 学院党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告知党委秘书或行政办公室主任。各系、所和内设机构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向党委秘书或行政办公室主任提出。各部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送党委秘书或行政办公室汇总, 党委秘书或行政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意见后,呈送书记和院长审定。

(二)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党委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早做好准备。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主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会议议题以外,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四、会议制度及纪律

(一) 讨论问题应一事一议, 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

(二) 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三)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院长、书记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四) 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五、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 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并根据分工督促有关人员作好执行工作,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三)对随意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学院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四)学院党委秘书、行政办公室应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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