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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湖北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校研字【2015】1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减轻生活负担,缓解临时困难,使之能安心学习和开展科学研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资助标准一般为每生每次500-1000元。

第三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2.学习勤奋,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

3.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

第四条 具备基本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本人受到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

2.家庭突遭变故或遭受自然灾害;

3.其他需要资助的突发状况。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临时困难补助资助:

1.因个人原因发生失窃被盗、宿舍火灾等情况而致临时生活困难的;

2.生活中铺张浪费的;

3.当年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六条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本人填写《湖北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单位、民政部门等出具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经学院初审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条 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的,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资助,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研究生及学院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时,应实事求是,不得虚报、谎报,否则,追回临时困难补助,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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