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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校科发字【2017】1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术创新,加强学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失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湖北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理的行为。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

(二)剽窃;

(三)伪造/篡改文献、数据、注释;

(四)不当署名;

(五)一稿多投;

(六)滥用学术信誉;

(七)论文代写、买卖;

(八)违反保密规定。

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方法见《湖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细则》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学术规范工作委员会进行书面方式实名举报,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五条 学术规范工作委员会接受举报后,首先确定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并于第一个工作日填写举报接受书。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学术规范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会议,根据举报内容及初步证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决定立案的,由委员会主任签署立案书,将立案书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对举报者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七条 委员会决定立案的,针对举报成立三到五人调查组,其中需包括一到两名案件所涉学科范围的负责人。调查组成员与被举报人、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调查组可酌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调查或验证。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对于调查涉及项目方的,也可邀请项目方委派专家参与调查。

第八条 调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保护其合法权益。被调查人及相关知情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向调查组说明事实、提供证据,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条 完成调查后,调查组在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撰写事实认定材料。完成后由调查组成员将最终形成的事实认定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如果同意事实认定及应承担的责任,应签署同意意见书;被调查人对事实认定材料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和新证据。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则按规程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一条 事实认定材料经被调查人签字后,调查组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被调查人态度、学术不端行为在被调查人获益中发挥作用的认定、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而拖延较久的举报,校学术规范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举报人告知处理进行的阶段性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生,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学术处理

1.对教职工的处理: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取消相关科技项目与成果,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2.对学生的处理: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撤销学位。

(二)人事处理

1.取消相关项目资格;

2.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解除教师聘用合同。

(三)处分

1.对违反上级和学校纪律规定的,学校根据上级和学校纪律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分。

2.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没有特殊原因而长期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退还项目经费及学校的配套费等一切经费;若影响学校其他人员申报该类项目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多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学术规范工作委员会形成处理决定书,内容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查证属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和依据。

第十九条 学术规范工作委员会确定处理意见书,并将意见书上报校教授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所有案件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相关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示。校长办公会将处理决定在学校网站上公开,接收群众监督。经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学校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经调查证实举报人属于恶意举报甚至诬告被举报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由举报人负责消除影响外,学校还将追究其责任并严肃处理。被举报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承担相关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术规范工作委员会如对调查报告作出了错误的学术认定,应承认错误并作出相应的更正报告,交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监察处,提请学校纠正相应的学术和行政处理。同时,向实名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作出书面道歉或在相关的网站上发布正式声明。

第二十三条 与调查相关的程序文件、原始记录、材料及证据等均应及时归档和保存,保管期十年,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对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事件作出处理前,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引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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